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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能源管理人員?

氣候變遷議題與 ESG 永續浪潮持續催動全球能源管理市場!全球大廠無不為能源管理課題傷透腦筋,台灣也不例外,早在 2016 年即依《能源管理法》修訂《能源用戶自置或委託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設置登記辦法》,明訂能源用戶須依「使用能源量」設置能源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能管員),並透過能管員協助能源用戶規劃節能減碳工作,使企業能普遍落實能源管理,達到降低能源支出、減緩環境衝擊,以及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等目標。

能源管理人員的職責?

依據辦法規定,能管員應負責執行能源用戶所使用耗能設備(含:照明、動力、電熱、空調、冷凍冷藏或其他)的能源使用及效率,確保其符合中央主管機關的規定,並建立能源查核制度、訂定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辦理申報使用能源資料。同時,還須定期檢查並改進各使用能源設備效率、宣導節約能源知識及舉辦有關節約能源活動等。更詳盡的職務內容請見 辦法第 4 條

 

▼ 能源管理人員六大職責

公司是否須設置能管員?

依《能源管理法》第 11 條規定,能源用戶使用能源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者,應依其「能源使用量級距」,自置或委託一定名額之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負責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業務。另外,經濟部亦公告「能源供應事業及能源用戶應辦理能源管理法規定事項之能源供應數量、使用數量基準及應儲存之安全存量」規定,能源用戶使用能源達規定數量者,應設置能源管理人員。因此,公司應先檢視本身的能源使用量,來判斷是否需要設置能管員。

以能源使用類型「電能」為例,契約用電容量超過 800 瓩,須自置或委託 1 名以上能管員;若契約用電容量超過 10 萬瓩者,應有 2 名以上技師或能管員,且其中 1 名人員應自置之。另外,煤炭或燃料油年使用量超過 6,000 公噸者、天然氣年使用量超過 1,000 萬立方公尺者,亦須自置或委託 1 名以上技師或能管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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